未成年故意傷害致死的量刑規定根據《刑法》第十七條和第二百三十四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應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應負刑事責任。量刑依據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法律分析
未成年故意傷害致死的量刑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滿十六歲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故意傷害致死,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未成年故意傷害致死如何量刑的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四條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拓展延伸
未成年故意傷害致死罪量刑標準的適用條件和審判實踐
未成年故意傷害致死罪量刑標準的適用條件和審判實踐是指在我國刑法體系中,對于未成年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為,法律對其量刑所適用的標準和要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心智發展尚未成熟,因此在刑法上有一定的特殊性和限制性。對于未成年人故意傷害致死罪的定罪和量刑,需要綜合考慮其年齡、心理狀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以及對被害人家庭的賠償情況等因素。審判實踐中,法官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法律規定和相關判例,進行量刑決定,以實現公正、公平的刑事審判。
結語
未成年故意傷害致死的量刑規定對于保護社會秩序和維護公正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刑法》第十七條和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而未滿十六周歲的人根據年齡和犯罪情節的不同,也可能負刑事責任。在量刑過程中,法官會綜合考慮未成年人的心智發展、犯罪動機和手段等因素,以確保刑罰的公正和適度。審判實踐中,法官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量刑決定,以維護社會公平和法律尊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章 證 據 第七十五條 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偵查過程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通訊方式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被保護人;
(三)對被保護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四)將被保護人帶到安全場所保護;
(五)變更被保護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偵查過程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向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確有必要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采取上述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將采取保護措施的相關情況一并移交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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