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可以執行逮捕,人民法院決定逮捕被告人也有兩種情況:
1、對于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時,由辦案人員提交法院院長決定,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對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也可以決定逮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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