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國只有檢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權,但是沒有逮捕權,逮捕權是公安機關所有的。 1、對于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的。 2、對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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