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如果法庭宣告無罪,應當立即釋放。
2、如果法庭審判有罪,宣告緩刑的,從判決生效后釋放。
3、除上述情形外,應在刑罰執行期滿時釋放。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如果被告人在押的,應當在宣判后立即釋放,與檢察院是否進行抗訴無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處罰,被告人在押的,應當在宣判后立即釋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予以釋放: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