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轉賬時給他人多轉了錢的,對方會構成不當得利,對方不肯退還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退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不當得利】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不當得利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一、返還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返還不當得利的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規定了可以不返還的情形,因此除了是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以外的不當得利,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二、不當得利沒有返還能力有什么后果
《民法典》第985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還受損失的人。正是因為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因此雖屬既成事實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不當利益應返還給受損失的人。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稱為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人稱為受害人或受損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債權。
因此,不當得利糾紛中獲益方若沒有返還能力,受損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督促執行,現在沒有返還能力可以在以后其有返還能力后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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