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3)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不批準逮捕的條件包括哪些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于罪當逮捕,但確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準逮捕的。
取保侯無罪釋放的概率大嗎
取保后無罪釋放的可能性并不大,如果進行了取保候審,那么基本上根據已有的證據所確定的事實可以確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因此,取保候審之后判處緩刑機會較大,判決無罪的可能性較小。取保候審一般是犯罪嫌疑人關押期限已滿但案子尚未結案,先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機制。做到隨傳隨到,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外出,配合調查此案的強制機制。取保候審一般是指對犯罪較輕的罪犯,最高量刑不超過三年,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判處拘役或緩刑的罪犯,才可以使用取保候審強制機制。取保候審也可能對犯罪積極參加但不確定就是犯罪的人,也可以臨時關押進行調查,關押期限已滿,就會取保候審,做到隨傳隨到,若確實不構成犯罪,便會解除取保候審,無罪釋放。若已構成犯罪,便會再次關押,或到法院宣布緩刑。
取保候審的適用問題
取保候審權利的忽視。長期以來,刑事訴訟理論界對取保候審制度的研究,片面強調取保候審作為刑事訴訟強制機制的屬性,而忽略了取保候審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意義——即在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情況下,取保候審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一項重要的權利。
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對于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重新計算。
取保候審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也是可以判實刑的,但是有判緩刑的機會。取保候審有很多好處,既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也有利于減少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羈押而使用的人力和一些資源,用于羈押其他嚴重罪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審查批捕】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一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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