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戶口在材料齊全的情況下,最少要10個工作日,最長要20個工作日。居民遷戶口手續為:,(1)申請人攜帶上述材料到遷入地提出申請,并提交材料;,(2)派出所審核材料確認無誤后頒發《準予遷入證明》;,(3)申請人攜帶《準予遷入證明》,到原戶籍地辦理戶口遷出手續,領取《遷移證》;,(4)持遷移證、身份證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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