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小產權房的權利人對房屋僅有使用權而不享有所有權,因此在離婚訴訟中,可以請求對共同占有使用的小產權房的使用權進行分割,直接請求分割房屋的,法院將不予支持。小產權房的權利人雖然對房屋不享有所有權,但依然有占有使用的權利,該使用權也是一種法律上的利益,在實際生活中有價可循。因此,夫妻二人共同享有對小產權房的占有使用權的,在離婚時可以請求法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請求保有對該房屋的使用權的一方應當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房屋補償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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