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不足5年
的,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共同居住的公房享有法定的居住權;在離婚后,可依法院調解或判決而享有一定期限的居住權。
二、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所列的八種情形下,不享有公房承租權的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共同
居住的公房享有法定居住權。在離婚后,可以依協商、法院調解或判決而享有公房承租權。一方承租的,對另一方可給予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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