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患者本人,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醫院直接要求封存病歷。
(二)如果是被授權的人,應持患者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到醫院要求封存病歷。委托書中要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如復印和封存委托人某某時段的在某某醫院的住院病歷。
去醫院復印和封存病歷的時候,一定要讓醫院對每一頁的病歷蓋章,這樣確保當最后發現患方復印的和醫方提供的病歷有出入的時候,能提供一個更好的證明,避免醫院修改或篡改患者的病歷。
一、發生醫療糾紛應盡早封存病歷資料
(一)向醫院提出封存病歷的要求:帶上身份證,到醫院醫務處(科)提出封存病歷的要求,如果遭到拒絕,可以向醫院所在地的區衛生局醫政處(科)提出要求,還不能解決問題,就要到醫院所有地市衛生局醫政處提出要求:請求衛生行政機關過問或督促醫院履行義務。如果是在下班以后要求封存病歷,可以要求值班醫生通知醫院總值班到場,共同進行病歷的封存。
(二)細數病歷頁數:由于醫院一般會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拒絕患方閱讀的要求,且病歷內容多,專業性強,患方也很難在短時間內看明白,所以患方需要注意的是細數病歷頁數,并在封存的信封上注明頁碼。
(三)封存及保管:病歷放入信封或文件袋后,用膠水粘牢所有開口并貼上封條,然后雙方在封條上蓋章簽字,并注明年月日。封存的病歷資料按照條例的規定,由醫療機構保管。
二、病歷真實性怎么認定
病歷等醫療文書在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之前,首先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當庭質證,通過質證來確定病歷的真實性。質證的具體要求如下。
首先,應當對病歷的形式和格式進行質證。病歷書寫應當符合衛生部發布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要求,包括病歷的完整性、書寫錯誤的修正方法、上級醫師的審批方法、醫師簽字等?!恫v書寫基本規范(試行)》第6條規定,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其次,應當對病歷中的內容進行質證。注意病歷內容是否前后一致,是否符合疾病發生、發展、演變的規律。
最后,將病歷與其他證據資料進行印證。病歷作為關鍵證據固然重要,當不是惟一證據,在訴訟中可能還存在其他證據,因此,法庭質證和法官審核認定時,一定要注意與其他證據進行相互印證,排除矛盾和不一致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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