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保外就醫的條件有:
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2.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等。
其程序為:
1.監獄、勞改隊、少年管醫院鑒定;
2.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
3.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
4.審批。
法律依據:
《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 第二條 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
(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二)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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