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適用緩刑的條件如下: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改表現,適用緩刑不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緩刑的執行,由法院宣告緩刑后,交有關機關執行,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給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進行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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