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電商鋪損失誰來承擔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條【供電人中斷供電時的通知義務】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也規定,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止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電戶。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條【供電人中斷供電時的通知義務】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第二十八條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企業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因故需要停止供電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戶或者進行公告:
(一)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天通知用戶或者進行公告;
(二)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止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重要用戶;
國務院發布的《電力供應使用條例》的規定,供電企業因故停電時,應按規定事先通知用戶或進行公告;供電企業違反供電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國家電監會出臺的《居民供用電合同》中規定,如果不是因為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停電,電力部門就應承擔責任。
相關專家表示,對于這類問題首先要查清停電的原因,再確定相關賠償責任。如果是因為電力部門的過錯導致停電,電力部門應根據過錯性質和大小來承擔相應責任;如果是由于天氣原因等導致停電,電力部門則無需承擔責任;而購買了相關保險的市民,可以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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