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 批準逮捕 ,則依據《 刑事訴訟法 》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若后被 無罪釋放 ,被拘留人可以申請 國家賠償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拘留的對象應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⑴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⑶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 證據 的; ⑷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37天。
被刑事拘留了如何處理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進行辯護,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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