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異地辦理跟戶籍地辦理一樣的程序。
辦理材料:
1.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身份證件(如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官證、士兵證、武警警官證)。
3.申請人未辦理二代身份證的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近期正面免冠白底40乘30毫米彩色照片1張。
4.申請人未滿16周歲的提交:
監護證明材料:如《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監護關系公證書等(系統自動獲取,如數據不全則需申請者提交);
監護人身份證件;
陪同委托書及陪同人的身份證件(申請人未滿16周歲,其監護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請的提交)。
5. 申請人系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的提交: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注:須加蓋單位公章及領導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