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保外就醫可以予以有需要的罪犯治療,避免在監獄中惡化造成不必要的傷亡或者在監獄中擴散開來導致更嚴重的后果,需要保外就醫的一般都無勞動能力,于監獄外就醫可以節省監獄資源,充分體現了我國的立法精神,是對罪犯的基本人權的尊重與保護,也有利于社會穩定和諧、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以上是保外就醫的部分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幾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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