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女職工生產的休假方式如下: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假15天,其余為產后假;
2、女職工生產時,有難產的情況需增加產假15天;
3、女職工多胞臺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產前假不足15天的,與產后假合并使用;
5、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6、女職工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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