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退休人員犯罪判刑后停止發放養老金,服刑結束后可以繼續按原來標準享受養老金。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度題的復函》文件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知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內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p>根據這一規定,在緩刑考驗期間內是不能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的。如果在緩刑考驗期滿后遇到基本養老金調整的,則可以參與調整,但緩刑考驗期間的差額不予補發。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