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執行程序是:由法院宣告緩刑后交有關機關執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宣告緩刑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后,人民法院應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由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對于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宣告緩刑時,應同時宣告緩刑的考驗期。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對犯罪人已先行羈押,羈押的期間也不計算在緩刑考驗期限的時間之內,更不能將先行羈押的期間折抵緩刑考驗的時間。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經考察機關批準。緩刑罪犯參加勞動,應同工同酬。如果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應執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 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 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 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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