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法律屬性上比較
雖然管制是開放性刑種,并且從邏輯上講是最輕的一種,但是由于它沒有緩沖手段,一旦罪犯被判處后,必須立即交付執行,并且要實實在在地執行。當然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減刑。緩刑不是一種具體的刑種,它只是刑種的附條件不執行方式,雖然其也在具體地執行,但是這種執行不是刑種的具體執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無刑”,即雖然罪犯被判處了具體的刑罰,但是其刑罰并沒有實際執行,通過緩刑考察,達到執行刑罰的效果。
(二)從技術層面上比較
緩刑和管制的適用或者設定適用的期限大致相同,當然緩刑還有比較長的考驗期;緩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機關考察執行,管制是不予關押、由公安機關執行。緩刑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和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同時,執行期間被執行人遵守的規定大致相同,從兩者的規定看,管制多一項“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其余四項規定的內容完全相同。
(三)從適用后果上比較
《刑法》第40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钡?6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钡?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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