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管制屬于限制人身自由而不是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緩刑是指行為人觸犯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暫不執行;2、管制屬于刑罰的一種,緩刑是一種量刑制度;3、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存在緩刑撤銷問題,但管制并不存在該問題;4、判處管制的,羈押一日改為有期徒刑二日。判處緩刑的,提前羈押的,沒有緩刑考驗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七十二條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由此,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關于會客的規定,應以考察機關具體規定及宣告緩刑時宣告的禁令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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