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制能緩刑嗎
緩刑的適用條件:
1、對象條件:緩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1)所謂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
(2)對被判處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不能適用緩刑。
(3)如果一人犯數罪,實行數罪并罰后,決定執行的刑罰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適用緩刑。
(4)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內容)。
2、實質條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3、限制條件:必須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內容)。換言之,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由于法律規定只有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才能適用緩刑,因此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是不能適用緩刑的。
二、管制是什么意思
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罰方法。
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
三、管制與拘役的區別是什么
管制刑: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刑罰方法。
1、管制刑的特點:限制自由。
2、管制適用對象的特點:(1)罪行較輕;(2)危險性較小。
3、管制的刑期,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4、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能超過1年。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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