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特點是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這就決定了其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分子。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最關鍵的條件。也就是說,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情節惡劣,沒有悔罪表現,不予關押可能會再危害社會,也不能宣告緩刑。只有確認犯罪分子留在社會上不致再危害社會,才能適用緩刑。
一、不適用緩刑的幾種情形
1、侵犯知識產權犯罪4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1)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侵犯知識產權類的犯罪,主要包括: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
(2)不具有悔罪表現的;
(3)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違法所得,是指行為人因刑事違法行為而直接獲得的、根據刑法規定應予追繳或責令退賠的經濟性利益及其所生孳息。如果行為人上交,說明認罪態度良好。
(4)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2、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二、緩刑的特點
1、條件性,緩刑規定不執行原判刑罰附有嚴格的條件,只有通過了規定的條件才能免除刑罰的執行,對于不符合緩刑執行條件的,不但不能視為刑罰已執行,還要恢復原判刑罰的執行。
2、期限性,緩刑規定不執行原判刑罰有一定的考驗期,只有通過一定時期的考察,才能檢驗出犯罪分子是否得到改造,刑罰的目的是否達到,從而決定原判刑罰執行與否。
3、減緩性,減緩性就是對實刑執行強度的減輕,執行期間的延緩,給輕刑罪犯在執行中一定的寬大,體現了我國刑法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立法宗旨。根據緩刑犯改造的表現,延緩后仍有繼續執行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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