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等相關規定,納稅人應如實開具發票。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且開具時應當在稅率或征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納稅人享受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普通發票時,應當在稅率或征收率欄次填寫“1%”字樣。
在減按1%征收率開具發票方面,稅務總局設計開發稅控開票軟件時,采取了“彈窗提示”和“默認顯示”調整后的征收率兩項措施,以便利納稅人選擇正確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對此的要求?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綜上所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免稅產品,一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除外)。如違反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則對其開具的銷售額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全額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