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緩刑在刑罰功能上包容了管制刑。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限,犯罪分子在考驗期限內沒有發生法定違法犯罪情形的,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的制度。
一是在期限上,緩刑的考驗期限為二個月以上,五年以下,而管制刑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二者具有包容關系。
二是在制度上,根據刑法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和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都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應當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應當遵守關于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批準。二者在執行制度上是基本相同的。
三是在要求上,緩刑要求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而管制在本質上也應當有此要求,否則就不能判處管制刑,二者并不存在沖突的地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四條 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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