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是不能適用緩刑的。適用緩刑的條件有:
1、對象條件:緩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1)所謂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
(2)對被判處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不能適用緩刑。
(3)如果一人犯數罪,實行數罪并罰后,決定執行的刑罰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適用緩刑。
(4)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
2、實質條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3、限制條件:必須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換言之,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由于法律規定只有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才能適用緩刑,因此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是不能適用緩刑的。
一、判管制和緩刑哪個會更好
根據我國的法律的規定,管制是不用被關押的,另外,這個管制是適合犯罪情節比較輕的,而被判處這個緩刑的話,只是暫時不執行刑罰,通過考驗期就不用執行,不通過就執行原來的刑罰,所以,一定程度上,管制是比這個判處緩刑更好的。
二、管制的執行期限規定
1、管制的期限。
根據刑法的規定,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三年。
2、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應當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即對管制的執行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都沒有這個權力。
根據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管制的具體機關應當是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當于縣級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分子執行管制時,應當注意貫徹群眾路線,即充分發揮有關單位或基層組織的作用,依靠群眾,監督犯罪分子遵守有關規定。
3、管制刑期的計算。
刑法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即判決開始執行的當日起計算,當日包括在刑期之內。同時規定,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即判決執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剝奪人身自由措施的,應當羈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
4、管制的解除。
刑法規定,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這樣規定有利于防止無限制地延長管制,損害被解除管制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及時宣傳法制,教育群眾,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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