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醫療行為又不存在過錯的,院方不應承擔責任。
如果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或者失去醫療事故鑒定時機的,可以申請法院委托進行司法鑒定:鑒定在為患者診治過程中是否過失行為,患者的死亡(殘疾)與院方治療存在多少因果關系。
1、非醫療事故≠不需要賠償
2、醫療損害結果與醫方過錯有無因果關系3舉證倒置要求院方拿出書面的有法律效力的證據證明沒有因果關系。
一、醫療過錯責任糾紛案由有哪些
第一,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即然是合同糾紛,追究的是違約責任。當然不包括精神損害問題。違約責任是一種彌補損失的責任?;挤揭峁╇p方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的證據,還要提供醫療機構違約的事實證據以及由于院方違約給患方造成損失的證據。實踐中包括:醫學美容、接骨治療、單科治療、醫藥費拖欠糾紛。
第二,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由于在新案由規定中取消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案由,所以在今后的起訴時都是以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進行訴訟,只是人民法院在審查時,發現如果是構成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對患者的訴請進行評判。發現如果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按照《民法典》、《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精神損害的相關法規進行評判。
在實踐中,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損害賠償主要包括:
①訴前已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定結論為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鑒定分析指出醫方存在某種過錯、不足或缺陷的;
②訴前已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定結論為不構成醫療事故,且未指出醫方存在診療護理過錯、不足或缺陷的;
③訴前已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第(1)項至第(4)項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的;
④訴前未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有明顯的損害結果,難以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作出較準確的判斷的。
二、醫療事故責任糾紛定義是什么?
醫療事故責任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一毒藥劑、醫療器械等醫療產品,或者輸人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的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責任糾紛的認定有標準有: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
2、醫療產品責任糾紛
醫療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改變了審判實踐中長期采取的過錯推定的原則。在責任性質上,醫療損害責任是一種替代責任,由醫療機構對其醫務人員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是指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等情況而未予說明,或者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或其近親屬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而未盡到義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由此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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