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分案申請需要滿足以下這些條件: 1、提出分案申請,申請人申請的一項專利必須包括兩項以上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 2、提出分案申請必須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下達授予專利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超過兩個月的時間規定,視為放棄分案申請; 3、提出的專利申請已經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申請人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4、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不符合要求或部分不符合要求,指定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修改、補充,申請人期滿未作答復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5、提出分案申請的專利,不得改變原申請專利的類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四條 該內容由 陳雷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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