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再審可以撤訴的,撤訴應當在 法院 受理案件之后,判決案件之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上訴的要求。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如果上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一般是不能撤訴的,如果再審不符合規定的,法院是不受理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釋》 第三百零四條 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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