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撤回上訴,二審審理的時候如果當事人覺得自己有需要撤回上訴,往往是可以結合實際的情況將上訴撤回來,法院是會同意撤訴申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法院裁定”的規定,原告在一審作出裁定后提出上訴,一審裁定即是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在二審法院未作出宣告前,均可以撤回一審的起訴。也就是說,只要是法院未宣判前,不管是一審宣判前還是二審宣判前,原告都可以撤回一審的起訴,原告的申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兩級法院均是獨立的行使審判權。二審期間,周某只能撤回二審的上訴,而不能撤回一審的起訴,二審法院作出準許周某撤回一審起訴的裁定是錯誤的。二審法院的裁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的規定。對周某的申請,二審法院只能作出是否準許撤回上訴的裁定,而不能對一審的起訴作出準許撤回起訴的裁定。
一、管轄權移送撤訴請求是否會被批準
管轄權移送撤訴請求通常是會被批準的,無論是怎樣的管轄案件,只要不原告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都應當準許撤回起訴。原告撤訴的條件是:
1、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內容明確的申請。申請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對自己的訴訟權利加以處分的具體體現,故需有內容明確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依照處分原則的要求,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實施方為有效。因此,原告申請撤回起訴亦須以正當、合法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并不會當然地產生撤訴的效果,而需由受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并在此基礎上裁定是否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3、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基于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
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最遲應在受訴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不論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均應如此。這樣既可使原告有較為充分的斟酌時間,慎重地適時實施撤訴行為,同時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訴申請而損及受訴人民法院所作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為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