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公安機關會在七天以內決定是否立案。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接到犯罪線索,需先審查再決定是否立案。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不同,有不同的規定。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如果需要查證涉嫌犯罪線索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如果是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至30日。
及時審查辦理。接報案件后,應當立即進行受案立案審查。對于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推諉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決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受案立案處理。
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有哪些:
1、屬于自己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
2、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
3、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
法律依據:
《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后,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并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以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以內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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