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或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允許原告再起訴,但是離婚案件再起訴有一定的條件。如果是離婚案件,原告撤訴之后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再起訴的,法院不會受理。
一、哪些情況離婚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離婚訴訟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是: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二、撤訴后多久可以再起訴,已經提出離婚要求的案件
離婚案件的原告撤訴后,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原告必須要經過六個月才能再次起訴離婚。原告撤訴的,被告可以起訴離婚,沒有時間限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三、離婚撤訴后可以再起訴嗎
離婚撤訴之后是可以再起訴的,但是關于離婚案件的撤訴和再次起訴在時間規定上有一些特殊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根據以上規定,提起離婚訴訟的原告是可以撤訴的,是否準予撤訴有法院決定,在法院同意撤訴之后,沒有出現新情況、新理由的,原告在六個月之后才能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當然,這六個月的限制并不涉及另一方,也就是說,另一方想提起離婚訴訟的,隨時都可以提。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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