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準許原告撤訴的,原告再次提起訴訟法院是會受理的,但是如果構成重復起訴法院是不受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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