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合伙入股時,有相關的退出協議的話,按照協議條款執行即可;若無協議可作執行依據,一般為協商進行。需要了解下述幾點:
1、其中2名股東想拆伙退股,而你是否愿意接手公司?由于你為股份最少的一方,僅有25%,事沒有太大的話語權的(除非合伙時,有過同股不同權的約定),其余兩方時可以申請公司解散,進行清算,再按照股份比例將清算余款返還給各位股東的。
2、另外兩方的退股目的?僅僅是不想繼續在這一行業,還是想將你踢出?
3、由于沒有前置的入股協議,基于對公司存續及發展的考慮,退股的款項需要協商分期支付,一方面減輕受讓方的資金壓力,一方面限制原股東另立山頭,形成競業。
4、固定資產進行折舊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九條 合伙人的出資、因合伙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于合伙財產。合伙合同終止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
第九百七十八條 合伙合同終止后,合伙財產在支付因終止而產生的費用以及清償合伙債務后有剩余的,依據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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