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勞動仲裁裁決前,提供必要的證據對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仲裁裁決的證據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必要證據,一種是有益證據。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二十條: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應當依據事實、比照法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提供證據。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一條:當事人就各自提出的主張和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應當在爭議解決程序中交換,并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所申請的證據或者說明理由。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證據或者未說明理由的,仲裁機構可以作出對其不利的裁決。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庭審前當事人應提交清單,并同時提交證據材料。必要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材料應當于開庭前提交。開庭后補充的材料,由法庭決定是否接納。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勞動仲裁裁決前,當事人需提供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足以證明自己主張合法性的證據材料,包括必要證據和有益證據,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