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不能單獨過戶房產,只有具備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的裁決才具備強制執行力。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協議必須明確房產和債務的分割,并由雙方攜帶相關文件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否則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
一、僅憑離婚協議過戶房產可以嗎
1、僅憑離婚協議不可以過戶房產。離婚協議是基于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對夫妻共同財產權利的處分。因此,離婚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當事人因履行協議發生糾紛的,適用《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
2、只有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方具有強制執行力。所以,離婚協議的性質決定了它并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實踐中,很多地方包括一些大中城市的房管部門即以此為據,對僅憑離婚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單獨辦理房屋過戶不予受理。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有很重要的一項是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3、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離婚協議關于共同債務的承擔
1、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2、婚前一方借款購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3、離婚協議過戶房產的必須由雙方攜帶相關文件到房產交易中心才可以辦理。否則不予辦理。并且在協議離婚的時候必須對房產以及債務的分割做出決定,如果沒有這些分配的,民政局可能會不接受離婚的申請。
結語
離婚協議并不能單憑其過戶房產。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協議是夫妻共同財產權利的處分,具有法律拘束力。然而,僅有離婚協議并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因此,在辦理房屋過戶時,雙方需攜帶相關文件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手續。此外,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必須對房產和債務進行明確分割,否則民政局可能不接受離婚申請。請注意以上要求,以確保順利辦理離婚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條 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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