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超過一個月的解決方法:勞動者可向勞動局投訴,要求單位限期支付工資;也可通過調解、仲裁、訴訟或協商解決。法律依據包括《勞動法》第五十條和第七十七條,以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八、九條。關于辭職的規定:可以通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等方式解除合同。勞動者還可因用人單位違法行為或威脅安全的情況下立即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一、拖欠工資超過一個月如何辦
1、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超過一個月,勞動者可以去勞動局投訴,由勞動局責令單位限期支付;也可以依法去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或者與單位協商解決。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二、關于辭職的規定有哪些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結語
拖欠工資超過一個月的處理方式有多種途徑,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局投訴,由勞動局責令單位限期支付;也可以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或者與單位協商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和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爭議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訴訟或協商解決。關于辭職,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根據法律規定的情形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采取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第二十五條【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第二十二條【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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