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給予一個月工資后當天發出,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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