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裁判文書送達后7個工作日內,承辦法官應當督促指導法官助理或書記員完成擬公開裁判文書的技術處理和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工作。
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不在互聯網公布:
第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第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第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第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第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在對裁判文書進行公布時,會對相關隱私進行刪除,但在互聯網公開的判決書如無不得公開的法定理由,不會給予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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