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的風險有:擔任破產公司高管人員的資格禁止;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其他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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