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執法辦案人、鑒定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各自對執法過錯所起的作用,分別承擔責任。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后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刑事責任、行政紀律責任或者作出其他處理。
公民對侵害自身權益的犯罪行為可以向公安機關控告,要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但是公安機關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即不作刑事案件辦理??馗嫒巳粽J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做法不當,有三種救濟方式:
1、向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2、請求人民檢察院予以立案監督;
3、提起自訴。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
第五條 執法辦案人、鑒定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各自對執法過錯所起的作用,分別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后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刑事責任、行政紀律責任或者作出其他處理。
第十三條 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由人事部門或者紀檢監察部門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作出其他處理的,由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單獨或者合并作出以下處理:
(一)誡勉談話;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四)通報批評;
(五)停止執行職務;
(六)延期晉級、晉職或者降低警銜;
(七)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者免職;
(八)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九)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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