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臨時身份證,可以申請辦理正式的身份證,一般不再需要戶口簿。
至于戶口簿,是法定的證件,最好攜帶。查驗戶口簿的目的,是為了驗明身份,有臨時身份證能證明的,公安機關一般不再要求查驗戶口簿,但也有例外的,主要看承辦地辦事人員。
補辦身份證禮拜六禮拜天不能辦理。星期六和星期日除值班人員(派出所24小時都有人員值班)外休息,周末不辦理身份證補辦之類的業務。異地只能受理符合條件的身份證補領、換領業務(首次申請領取的,只能在戶籍地的轄區派出所申請辦理),具體的手續和資料(受理方等),可以參照如下: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2,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后,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
3,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制證信息后,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制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4,異地受理不增加制發證周期和任何收費:
(1)依照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安機關自公民提交申請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周期;
(2)異地受理與戶籍地受理一樣,群眾都只需繳納證件工本費,沒有其他任何費用。有效期滿換領居民身份證的,證件工本費20元,損壞換領、丟失補領的,證件工本費40元。
到居住地的公安局辦理。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后,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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