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宣告請求可以涉及一項專利權的全部,也可以只涉及其一部分,亦即請求宣告專利部分無效。所謂部分無效,是指宣告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一項或者數項(但不是全部)權利要求無效,或者只是縮小其中某一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后,依下述程序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1、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后,請求人可以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
2、專利復審委員會向專利權人轉送無效宣告請求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
3、由專利復審委員會組成合議審查組,一般由3人組成,負責對無效宣告請求正式審查。
4、合議審查組在審查過程中,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專利權人呵以修改其權利要求書,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5、合議審查組在澄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審查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若請求宣告專利無效的申請理由成立,宣告該專利權無效;請求宣告專利無效的申請理由部分成立,宣告該專利權部分無效;若專利無效的申請理由不成立,宣告維持專利權繼續有效。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一、無效宣告的審查原則
無效宣告的審查原則除包括與專利復審程序相類似的合法原則、公正執法原則、請求原則、依職權審查原則、聽證原則、公開原則以外,還包括:
1、一事不再理原則
如果無效宣告請求人對已經做出審查決定的無效宣告案件涉及的專利權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再次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和審理。
2、當事人處置原則
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放棄全部或者部分無效宣告請求的范圍、理由或者證據,對已放棄的內容,專利復審委員會不再審查。
專利權人則可以主動修改權利要求或者主動放棄某些外觀設計要點。
雙方當事人如果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表達和解愿望,專利復審委員會將給予雙方當事人和解期限并暫緩無效宣告審查,如果和解期限屆滿或者一方當事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繼續審查,則專利復審委員會將繼續進行審查。
3、保密原則
在無效宣告審查決定作出之前,合議組的成員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跟案件有關的觀點。原則上不得就案件內容與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單獨聯系或者會晤。
根據請求原則,專利復審委員會如果根據現有工作已經可以作出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決定,不受無效宣告請求人撤回請求的影響。這一點與專利復審程序稍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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