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以物抵債符合法律規定。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 債務 ,對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 債權人 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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