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以物抵債,情況如下:
1、多個債權人均以拍賣保留價或變賣價格申請以物抵債的,應根據債權的種類由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順位相同的,以抽簽方式決定。
2、多個債權人申請以物抵債的的價格均高于拍賣保留價或變賣價格的;受償順位不同的,以受償順位在先者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以價高者優先;順位相同且價格相同的以抽簽方式確定。
3、根據分配方案,抵債承受人應受償的債權小于抵債價格時,應及時補交差價款供其他債權人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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