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1、向登記主管機關領取年檢報告書,按年檢報告書的內容逐項依次的填寫;2、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署和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年檢報告書、資金平衡表或資產負債表以及營業執照正副本;3、經登記主管機關審查核實,對年檢合格的企業加蓋年檢戳記,收取年檢費,發還執照。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
【法律依據】: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
第四條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年檢材料。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延期參加年檢的申請,經企業登記機關批準可以延期30日。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年檢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參加年檢。
第五條 各級企業登記機關負責對其登記的企業進行年檢。上級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委托下級企業登記機關對其登記的企業進行年檢。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委托企業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對其登記的企業進行年檢。
第六條 企業年檢程序:
(一)企業提交年檢材料;
(二)企業登記機關受理審查材料;
(三)企業繳納年檢費;
(四)企業登記機關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并發還營業執照副本。
第七條 企業申報年檢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檢報告書;
(二)企業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營業執照副本;
(四)經營范圍中有屬于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加蓋企業印章的相關許可證件、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業法人應當提交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企業有非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已進入清算的企業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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