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子讀書是需要房產證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所以小孩讀書是按房產證上的地址來劃分學校,根據就近入學原則辦理入學?!熬徒雽W”的“就近”是指離你家相對就近。
但是存在著中、小學學校布局及各中學招收學生人數不同等因素影響,所以有時候教育局會根據情況來進行調配,但是最終還是盡量將學區的學生盡量分配到離小區最近的學校入學,都叫就近入學。
房產證沒有下來的,經過房管局備案的購房合同也可以起同樣的證明作用的。
一、有房產證不落戶可不可以上學
有房產證不落戶可以上學。
適齡兒童入學是孩子的權力,不管有沒有房產證都是可以上學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適齡兒童入學是孩子的權力,不管有沒有房產證都是可以上學的。只是在教學資源緊張的學校實行劃片區入學,即父母的房產、孩子的戶口對應一所學校,也叫“三對口”,學校優先滿足符合“三對口”條件的學生入學,不符合的則只能安排在周邊教學資源不緊張的學校。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江陰初中入學與戶口的現行政策
1.中心城區的小學畢業生(潯陽區、開發區、八里湖新區戶籍)統一由市中招辦建立電子檔案并按本文件劃定的學區范圍進行錄取。
2.潯陽區原廠辦學校應屆小學畢業生原則上在本校初中就讀,無初中建制學校的小學畢業生由市中招辦按其戶籍及家庭實際居住所在地統一劃片安排入學。
3.非中心城區小學畢業生,如果隨父母任一方戶籍在潯陽區、開發區、八里湖新區的可由市中招辦統一錄取。市直小學和潯陽區、開發區、八里湖新區區屬小學畢業生的戶籍如果屬于“個人搭戶”或“戶口空掛”的,一律按其法定監護人實際合法常住固定住所的學區分配入學或由市中招辦統一安排入學。
4.凡戶籍不在潯陽區、開發區、八里湖新區的小學畢業生,原則上回戶籍所在地升學,確有特殊原因,難以回戶籍所在地升學的學生,可提交申請并經市中招辦審核,根據市直初中學校的辦學容量,以外地借讀生身份安排到相關學校就讀。
5. 凡各社區內新建樓盤且已交付入住的生源,依據學校的辦學容量,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進行統籌安排入學。
6.廬山下遷居民子女小學升初中的入學安排按照《九江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紀要(6)》(2012年11月1日)精神和《九江市教育局關于安排廬山管理局下遷居民子女入學的實施意見》(市教發[2012]127號)、《九江市2020年中小學招生工作實施意見》(九中招委字[2020]1號)文件規定予以執行。
7.外來經商及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初中入學,按市政府有關文件的規定,報名后由市中招辦統一進行安排。
8.民辦初中學校招生工作必須嚴格遵照《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依據省市相關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在市中招委統一指導和組織下進行招生。
9.各學校應嚴格依據市中招辦下發的新生錄取名單組織好新生報名,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班額實行均衡編班。各校在初中階段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開辦各類重點班、實驗班,更不得組織考試分班。對于違規違紀的學校,一經發現,將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10.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未完成小學六年教育的學生一律不準升入初中就讀。各招生學校不得違規私收非應屆小學畢業生入學,違者除學生一律清退回小學就讀外,還將追究學校負責人的相關法律及行政責任。
11.為嚴肅招生紀律,規范招生秩序,根據《九江市2020年中小學招生工作實施意見》(九中招委字[2020]1號)文件規定各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名義擅自組織與入學有關的招生考試,也不得違規擅自招收本校學區外的學生。市教育局將成立開學工作聯合檢查組逐校逐班清點核查人數,對不按中招辦統一分配入學私自擇校的初中新生,不予辦理學籍信息轉接手續,將不再具有正式學籍,由此引發的一切后果,均由違規學?;驅W生自行承擔。凡無正式學籍的初中生(正常轉學、休學除外),中考不享受均衡招生政策并不得報考重點高中。同時對違規私收學生的學校,將依據省、市招生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追究校長及相關責任人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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