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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期間的執行費由誰承擔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3 15: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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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期間的執行費由誰承擔

1、擔保人的執行費由被執行人承擔。2、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擔保人死了誰承擔責任,擔保人死亡還要承擔擔保責任嗎。1、假如保證人死亡時,主債務未到期,保證責任還未發生,則保證人享有死亡抗辯權,其遺產不能用來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死亡時保證義務隨之消滅,若此時保證義務還未轉化為保證責任,保證人的繼承人無須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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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1、擔保人的執行費由被執行人承擔。2、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擔保人死了誰承擔責任,擔保人死亡還要承擔擔保責任嗎。1、假如保證人死亡時,主債務未到期,保證責任還未發生,則保證人享有死亡抗辯權,其遺產不能用來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死亡時保證義務隨之消滅,若此時保證義務還未轉化為保證責任,保證人的繼承人無須承擔保證責任。

1、擔保人的執行費由被執行人承擔。

2、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本辦法第十條第

(一)項、第

(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本辦法第十條第

(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本辦法第十條第

(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擔保人死了誰承擔責任,擔保人死亡還要承擔擔保責任嗎

1、假如保證人死亡時,主債務未到期,保證責任還未發生,則保證人享有死亡抗辯權,其遺產不能用來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死亡時保證義務隨之消滅,若此時保證義務還未轉化為保證責任,保證人的繼承人無須承擔保證責任。

2、假如保證人死亡時,主債務已到期,保證責任已經發生,則保證人不享有死亡抗辯權,其遺產應當用來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經濟糾紛的起訴費由被告承擔是哪些

1、不超過1萬元,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交納。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誰應該承擔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所借債務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則夫妻應當共同償還。而要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話,那么就由個人承擔責任。

如何提出執行擔保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權是誰

1、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

2、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置權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間,對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權收取。這種孳息收取權系基于留置權效力產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

擔保人代為清償后向誰追償,擔保人承擔清償責任后追償時效

擔保人代為清償債務后,可依法追償:

第一、追償對象:

1、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破產的,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申報破產債權,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

第二、追償的數額:

1、在保證范圍內,保證人承擔了多大的保證責任,就有權追償多大數額;

2、保證人自履行保證責任,即:不援用債務人的抗辯權或者超出債務人的數額承擔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該內容由 李紅麗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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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期間的執行費由誰承擔

1、擔保人的執行費由被執行人承擔。2、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擔保人死了誰承擔責任,擔保人死亡還要承擔擔保責任嗎。1、假如保證人死亡時,主債務未到期,保證責任還未發生,則保證人享有死亡抗辯權,其遺產不能用來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死亡時保證義務隨之消滅,若此時保證義務還未轉化為保證責任,保證人的繼承人無須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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