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不能轉成行政拘留。如果行為人因同一行為,既違反行政法規,又觸犯刑法,符合刑事拘留的條件的,應當予以刑事拘留,并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刑事拘留之后,只有逮捕和釋放兩種結果,不可能轉為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適用于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而行政拘留,適用于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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