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落在集體戶上,需提交材料:戶口本、身份證、已賣房屋證名材料等。具體如下:
辦理賣房戶口遷移手續需要的材料有:
1、身份證、戶口本、圖章;
2、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
3、無產權證的需帶購房合同、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3、小區的物業證明;
5、《居民戶口簿》;
6、集體戶口還需集體戶口本首頁及本人頁復印件(加蓋公章);
7、夫妻關系的需要帶結婚證及復印件;父母關系的需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8、房屋所有人持身份證。
賣方戶口遷出的方式有:
1、建議戶口遷入具有本市戶口的直系親屬處。要按照相關規定,如果因為賣出房屋而遷出戶口的,可遷入本市戶口的直系親屬處,也能遷入本市戶口的其他親屬。兩種情形都需要遷入房屋的承租人或產權人同意。若遷入直系親屬戶口處的,就沒有必要需要當地派出所批準,若遷入非直系親屬的其他人處的,需要當地派出所批準且不得造成居住困難。因此,需要遷出戶口的話,須找到同意接收的直系親屬。
2、遷入公共戶口:如果賣房人一定要在賣房后把戶口保留在本地,建議掛在當地公安部門設立的公共戶中。等購買新的房屋后,再將其戶口遷入新居住地“公共戶”或所購房屋處。
房子賣后戶籍怎么處理:
1、落戶到其他房產,如果沒有落戶的其他房產,可以把戶口落在接收了檔案的新單位所在城市的人才中心戶口管理辦公室。
2、沒有其他的房產,又沒有單位可以掛靠的,可以申請請落戶派出所設立的“公共戶”,公共戶沒有戶口本,需要用到戶口本之類的東西時,就到當地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戶籍證明一般三個月有效。
綜上所述,落在集體戶上,需提交材料:戶口本、身份證、已賣房屋證名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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